《防城港市港口區企沙中心漁港港章》的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漁港是漁民生產、生活的重要場所,是漁業產、供、銷鏈條上的重要樞紐。漁港既是漁業安全生產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也是開發海洋生物資源的重要基地和樞紐,是沿海眾多中小城鎮的重要依托?,F有的《企沙漁港港章》自1986年10月28日起由原防城各族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布施行,它曾在企沙漁港的監督管理、秩序維護、污染防治等方面較好地發揮了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促進了漁業、漁區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但隨著近三十多年來漁業生產力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漁業行業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及漁港范圍都發生了變化,設施養護、漁船管理、環境保護制度建設進程也在加快,現有《企沙漁港港章》面臨一些新情況與新問題。
2018 年 4 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了《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 年)》,防城港漁港經濟區是《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 年)》中的 93 個漁港經濟區之一,規劃期內以防城港企沙中心漁港為基礎,重點支持擴建防城港企沙中心漁港,新建防城港漁洲一級漁港、雙墩一級漁港、東興天鵝灣一級漁港,推動形成集漁業生產、水產品交易、冷鏈物流、加工貿易等為特色的漁港經濟區。2021年 8 月 18 日,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關于做好2021年國家級邊沿海漁港經濟區項目前期工作的通知》(〔2021〕農漁(行發)便字第186號)明確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明確涉及漁港的權屬關系,公布漁港港章。因此,對《企沙漁港港章》進行修訂十分必要。
二、修訂主要依據和參考資料
新修訂的《企沙中心漁港港章》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港漁業船舶管理條例》《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防城港市企沙漁港管理辦法》的通知》(防政規〔2019〕1號)等法律法規修訂而成。
《企沙中心漁港港章》修訂過程中,充分借鑒了國內大型港口先進的漁港港章編制經驗,在起草過程中,查閱和學習了山東、河北、江蘇、福建、廣東、浙江各地的10多部漁港港章,在此基礎上,大量研究和吸取了國內外成熟的漁港管理辦法,使新修訂的《企沙中心漁港港章》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企沙中心漁港港章》的基本框架
修訂后的《企沙中心漁港港章》包括總則、船舶管理、碼頭管理、漁獲物管理、安全作業管理、環境管理、海事處理、附則共八章49條,既注重堅持問題導向,破解制約瓶頸,增強了可操作性,又注重立足港口區實際,吸納成功經驗,增強了理論可行性。
文件下載:
關聯文件: